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41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道天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丛 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