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3089号
原告:深圳市时代中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3005号国际商业大厦北座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74540。
法定代表人:丁全林。
被告:北京凡景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6号3号楼4层8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8KG0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时代中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凡景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时代中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时代中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深圳市时代中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