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22民初551号
原告:叶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鑫鑫花园二期5号楼东4单元4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0N76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昆阳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德化街交叉口往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LLH9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叶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昆阳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叶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叶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