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81民初850号
原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HNAL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系***母亲),女,汉族,1938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系***配偶),女,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系***大儿子),男,汉族,1994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系***小儿子),男,汉族,2002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上列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