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82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嘉蔚,江西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HNAL8P。
法定代表人:黄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军,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金山大道德兴大厦。
负责人:王军,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益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兴市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退还原告1180元。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远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