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一水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8261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8元,依法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