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227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B座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552311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