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227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B座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552311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