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3民催78号
申请人: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B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60005121535463,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出票人为绍兴华夏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绍兴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力佳
审判员范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