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1民初1560号
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顺畅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
负责人:***,系董事长。
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