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5918号
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畅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272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7号一层1-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28860572B。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 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