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313号
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