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顺畅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东工科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育民街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工科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54872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辽宁东工科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1654872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