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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0102民初6101号 原告:***,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码665699864,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瑾海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利瑾海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利瑾海纳公司支付***提成款138173.48元;2、请求利瑾海纳公司支付***养老金6240元、医疗金1950元;3、请求利瑾海纳公司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工资6000元;4、请求利瑾海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5、请求利瑾海纳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123.66元;6、请求利瑾海纳公司支付原告精神补偿10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在利瑾海纳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提成款每年兑换一次,但利瑾海纳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来执行,合同中还包括利瑾海纳公司给***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但利瑾海纳公司未给交纳,期间***多次找利瑾海纳公司兑现合同,但被拒绝。利瑾海纳公司在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辞退***,***当即提出索要提成款,利瑾海纳公司称无钱,等有钱时再支付提成款。***被辞退后,多次催要无果。 利瑾海纳公司辩称,关于***诉请的第1项、第2项即提成款、养老金、医疗金,因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系***将造价资质转入至利瑾海纳公司处,且应独立参与工程造价审定即完成合格工作才向其支付提成款、养老金及医疗金;关于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工资及赔偿金,因***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即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予赔偿任何费用;关于***请求第5项、第6项诉请,基于双方的劳动争议存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诉请的第5项、第6项均未在仲裁前置程序中提出,第5项、第6项不在法庭审理范围内;***于2014年4月28日入职利瑾海纳公司工作,2015年2月6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自认2015年4月6、7离岗,虽然与利瑾海纳公司所承认的2015年2月6日离职相差2月,但即使是***所主张离职日期到2016年4月27日仲裁日也超一年仲裁时效。综上,恳请驳回***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证据A1、A2因利瑾海纳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A3没有利瑾海纳公司确认,且不能证明与***有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A4虽然利瑾海纳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A5系***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2因***在仲裁庭审中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B3、B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5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2、2014年4月,***入职利瑾海纳公司,担任造价员一职,月工资6000元。2015年2月6日,利瑾海纳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辞退。2016年4月27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利瑾海纳公司支付***提成款138173.48元、养老金6240元、医疗金1950元、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工资6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哈里劳人仲字[2016]第19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利瑾海纳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将***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于2016年4月27日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同时,***未提出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有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