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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4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市政公司造价工程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六道街建业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瑾海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利谨海纳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4月28日,2015年2月6日被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判决认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年适用法律错误。***在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给利谨海纳公司打电话要提成款的通话记录,***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是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五项、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利瑾海纳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将***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27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同时,***未提出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有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情形,故原审认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原审审理中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故其主张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