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民申1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方亚地源热泵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号*号楼1-2824。
法定代表人:王思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海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白云村*组。
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方亚地源热泵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亚公司)因与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终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亚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中罗列了《帝花溪谷康体中心及别墅样板间地源热泵空调施工合同》大部分合同内容,如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竣工验收,但忽略了合同第二部分第四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合同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埋管回填前的整体试压。地源热泵系统是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换热来自地下,也就属于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完工后,需验收,确保不留隐患,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原判决对如此重要的客观事实却视而不见。2015年6月28日,双方对《帝花溪谷康体中心及别墅样板间地源热泵空调施工合同》形成的《工程进度会签表》中“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符合合同技术要求”的表述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这是按照我国GB50366-2005国家标准,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的。原判决认定事实还遗漏了《帝花溪谷康体中心及别墅样板间地源热泵空调施工合同》第一部分中逸云公司的合同义务没有查清。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发包人负责室内总开关箱的安装;发包人负责将自来水引进机房,其中帝花溪谷康体中心自来水需要引进机房热水补水箱附近(2米以内),发包人负责热水循环泵出口和热水循环水管进口到包间内(或淋浴室)用水点之间的管道安装工作;发包人负责机房排水系统安装。发包人负责帝花溪谷康体中心的机房土建”。2、《工程进度会签表》明确载明方亚公司已完成帝花溪谷康体中心及别墅样板间地源热泵空调合同范围内空调系统的地埋管、机房(含热水热泵)和末端的全部安装工作。工程质量检查情况也表明符合合同技术要求。根据上述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证明工程通过了检验与验收,原判决仅从工程进度会签表的字面去理解,不从合同内容及工程技术规范方面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难免造成误判。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是环保节能的新型空调系统,与其他空调系统有着很大的不同。GB50366-2005是我国国家标准,且双方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明确记载符合合同技术要求。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该工程已验收完毕。3、一审庭审期间,逸云公司当庭提交一组照片,欲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称有漏水现象等,但判决书中没有体现这份证据。根据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工程在检验、验收完毕后,管道、设备等均处于无水状态。如果逸云公司不开机运行的话,是不可能出现漏水现象的,该事实可以证明逸云公司已经使用了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工程未进行验收,发包方只要使用就应当承担责任。4、原判决中载明“诉讼中,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原告方亚公司以工程已验收未同意”。一审庭外和解时法官提出去现场,因为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在技术规范上有严格的要求、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才能勘查,当时仅仅有一审法官和双方代理人,方亚公司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以未去。5、原判决驳回2015年4月14日《帝花溪谷BC地块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地埋管工程施工合同》102口井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为:“方亚公司还主张BC地块中已完成102口井的工程款。该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为773口井。而合同约定完成550口井及对应的水平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5%进度款。该合同实际完成102口井,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现仅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请求付款,缺乏法律依据。故此,其该上诉请求,亦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不予支持。”原判决遗漏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支付合同价款的10%的预付款即86万元。根据该约定,逸云公司应当向方亚公司支付86万元,原判决驳回方亚公司对逸云公司102口井的全部诉讼请求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复查查明,方亚公司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方亚公司与逸云公司签订的《帝花溪谷BC地块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地埋管工程施工合同》;逸云公司支付工程款11348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逸云公司承担。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2018)鄂0602民初978号方亚公司诉逸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帝花溪谷康体中心及别墅样板间地源热泵空调施工合同》中方亚公司施工完毕的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的问题。根据前述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为空调无生产负荷系统运转(连续正常运转72小时,该过程用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及观感质量检查合格,承包人递交竣工资料(如图纸、隐蔽观念更新收记录和试压记录等)一式四份,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资料56天内如不组织竣工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方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空调运转测试或向逸云公司递交了竣工验收资料,故原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无不当。方亚公司认为其提交的《工程进度会签表》中载明“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符合合同技术要求”,表明涉案工程已经进行竣工验收,但该证据为工程进度会签表并非工程验收表,仅能证明方亚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全部安装工作,不能证明其按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了竣工验收。方亚公司还认为逸云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工程,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对此方亚公司负有举证义务,但方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仅以逸云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存在漏水质量问题的照片来反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使用依据不足。因此,方亚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原判决驳回方亚公司要求逸云公司支付《帝花溪谷BC地块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地埋管工程施工合同》中102口井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再审复查期间查明的事实,方亚公司已就《帝花溪谷BC地块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地埋管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施工完成102口井的工程款,另行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项诉讼请求已另案进行审理,故对方亚公司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方亚公司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方亚地源热泵空调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邵震宇
审 判 员 王潜勇
审 判 员 张之婧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羿 华
书 记 员 张本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