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8700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被告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嘉和路交口国贸天域花园5幢23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18)湘0104民初8700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万达支行的51×××35账户336157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