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普天涂装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普天涂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商初字第1184号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普天涂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普天涂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