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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3民初6915号 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现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