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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军都晨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军都晨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蓝郡嘉苑2号楼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军都晨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 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