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6民初4040号 原告: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928531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住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5496.20元及利息(以185496.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付清全款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电缆共计5400米、计电缆款375496.20元(销售单四份),被告己支付190000元,剩余货款185496.2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6月从原告处购买电缆一宗,共计货款375496.20元。被告分别于2013年、2015年支付货款10万元、9万元,余款185496.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85496.2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经催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5496.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以185496.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85496.20元及利息(以185496.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5.00元,财产保全费16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