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润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终12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翔宇路与延安路交汇处汇林产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润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39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润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润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