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13882号
原告:青岛攻城兵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高戈庄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F2NQ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境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蓝山国际B座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D4PQ6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攻城兵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境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攻城兵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攻城兵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攻城兵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7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攻城兵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