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空港度假村与被告山西金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2366号
原告:运城市空港度假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金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空港度假村与被告山西金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空港度假村以双方已解决为由,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空港度假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空港度假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空港度假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