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362号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兴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街道中州西路副131号201。
经营者:王凤芝,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余江龙,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远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东。
法定代表人:孔勇,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何新召,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兴恩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洛阳市远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兴恩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兴恩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