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493号
原告:德昌县农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西会路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9F25U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小北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806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德昌分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西会路北段93号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8RCKY0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德昌县农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德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德昌县农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县农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昌县农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0.00,减半收取计2035.00元,保全费1462.0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保单保函费),合计4297.00元,由原告德昌县农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