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兴华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403执400号 眉山市彭山区兴华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兴华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252,667元及利息等款项。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支付1,260,000元,现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已履行完毕,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