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

成都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8122号之一
原告:成都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乡晋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远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小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晓,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成都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1元,减半收取计8860.5元,由成都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