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3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904823。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7)鲁05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7月23日,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10月8日分3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41×××98账户内有存款89.74元,本院已于2018年8与14日冻结,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解除此账户的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E×××××号轩逸牌车辆一辆,本院已于2018年8月30日做出裁定,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的轩逸牌鲁E×××××车辆一辆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请求缴纳现金四万元以解除本院对你轩逸牌鲁E×××××车辆一辆的扣押,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已经书面同意解除扣押,同日,本院依法做出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轩逸牌鲁E×××××车辆一辆的扣押,并为其办理财物返还手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E×××××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辆,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对该车的过户手续进行查封,但未查找到此车辆下落,故暂不做出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宝信息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东房权证东三路字第××号〔379771〕,坐落:东营区东三路69号安和南区11幢2单元102号〔128.03〕,房屋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28.03),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未对此房产进行处置。除上述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已偿还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现金4万元,余款34902.16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轩逸牌鲁E×××××车辆一辆的扣押,并继续申请对被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牌鲁E×××××车辆一辆的查封至余款还清为止。三、执行费102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有权立即恢复对(2018)鲁05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