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兴隆日用百货超市、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626号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兴隆日用百货超市,经营场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0MA3CRP9N4X。 经营者:***。 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北二路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9048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兴隆日用百货超市与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兴隆日用百货超市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兴隆日用百货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兴隆日用百货超市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