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1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904823。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红星综合超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0MA3FLXX78Q。
经营者:***,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胜利村59号。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红星综合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2022)**字第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红星综合超市于2023年4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