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胜利油田达森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02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钻井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80671J。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达森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运河路北沂州路东B段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931321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达森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达森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9日、7月31日、8月8日、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到东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辖区有房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达森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企业法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事项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239222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