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钻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80671J。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利国,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六盘水市环保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972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201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2650.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59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201执110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传唤被执行人,向其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经核实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涉及系列案件,在同时申请执行的系列案件中,本院以(2020)黔0201执1104号裁定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2日,7月10日到车辆管理所进行轮候查封,因被其他案件申请查封在前且未实际扣押控制,故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6月2日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有房产信息。2020年11月4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 2020年7月3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住所地在山东省东营市,2020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2020年11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煤层气井项目所在地大河镇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前往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股权进行查封冻结,但已被查封,仅作为系列案件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该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