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钻井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80671J。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号(六盘水市环保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972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650.81元及利息,执行费1590.00元,首次执行时案号为(2020)黔0201执1106号,于2020年11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恢190号,执行费1590.00元在恢复执行时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方式,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9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主张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工程款,申请本院予以结案,并提供付款回单,执行费1590.00元被执行人已按规定缴纳,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恢19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