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5民初1412号
申请人: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542824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59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