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353号
申请人:***,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59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6000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