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熙泰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纳河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3财保59号 申请人:东营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五路前进村200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9170394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纳河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钻井街5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U17C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59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熙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纳河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海康路分理处账号1531********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纳河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号8121********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营业室账号6228********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钻前分理处账号1531********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纳河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海康路分理处账号1531********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纳河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号8121********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营业室账号6228********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钻前分理处账号1531********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东营熙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