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5民初1412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542824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59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鲁0505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长明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