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13号
申请人:青岛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77294。
法定代表人:段永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麟,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菲,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591B。
法定代表人:孙继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钻前分理处账户1531********的存款4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账户1001********的存款210000元;以上保全金额共计61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钻前分理处账户1531********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账户1001********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以上保全金额共计61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青岛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崔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