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

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与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35民初1997号 原告: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江背村江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5FL5U3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4011104108。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鄱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64YN8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九江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原告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7784元,并按年利率15.4%计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高速公路整体工程。2020年4月,被告将高速公路苗木种植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苗木种植,于2020年5月3日完工,并于2020年8月18日经原、被告验收,同时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应欠原告高速公路苗木种植工程款277784元,被告当场立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20年8月30日前还清,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兑现承诺。经原告多次追讨后,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支付5万元,同年9月18日支付15万元,合计20万元,剩余77784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对欠款的金额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详细的苗木数据;2.我方对工程的验收情况并不知情,原告没有提交税票和验收签字的书面材料给我方;3.原告目前尚未付清农民工工资。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回应称,1.验收结算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2.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雇主是原告,农民工工资与被告没有关联;3.被告将结欠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将会在七日内提供相应的税票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罗坳至赣州路段的高速公路苗木种植工程承揽给了原告。2020年5月3日,原告完成了该工程施工工作。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欠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苗木种植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柒千柒佰捌拾肆元(¥:277784.00元)(此工程款含税)。我公司于2020年7月25号已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元(¥:50000元),还欠工程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柒千柒佰捌拾肆元(¥:227784元)。我公司承诺余款于2020年08月30日前还清,并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未归还,按欠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的利息计算。欠款单位: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5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77784元。经原告追索该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罗坳至赣州路段的高速公路苗木种植工程承揽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作,被告有义务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被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7784元,而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的工程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77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因欠条中注明了总工程款277784元含税,且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应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原告亦应向被告提供总工程款277784元的相应票据。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承诺余款于2020年08月30日前还清,……如未归还,按欠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的利息计算”的内容,其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涵义即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该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777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即按年利率5.775%计算;另计息时间应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不承担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7784元,并按年利率5.775%计付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润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元,原告石城县众美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