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3131号
原告: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内D区5幢6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96号3幢1单元12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春,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