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3131号

原告: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内D区5幢6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96号3幢1单元12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春,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成都瑞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