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27执保66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东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9360088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后王楼村北1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625302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