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汇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财保176号 申请人:山东汇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汇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山东汇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3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汇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汇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