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1727执1410号 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鲁17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申请执行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973元,由被执行人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8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自动履行,(2020)鲁17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陶双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