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91执1324号
申请人:临沂银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东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9360088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开发区鑫梦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朱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7MA3HX4B255。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1791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设备款95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1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08月08日、2022年08月24日、2022年09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网络)存款。2022年08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22年09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华英嘉园9号楼31403室房产一处(本案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2022年09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大众汽车一辆(鲁RA××**),该车辆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于2022年08月25日作出(2022)鲁1791执132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于2022年09月29日作出(2022)鲁1791执1324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08月0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791执1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