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22民初1219号
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某铁艺制品销售部,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经营者:杨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筑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吉林勋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某铁艺制品销售部诉被告吉林筑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某铁艺制品销售部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某铁艺制品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8.80元,减半收取计1714.4元,由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某铁艺制品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