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财保40号
申请人:吉林市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紫晶城小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市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号北齐广场A座19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人吉林市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武昌路副4号楼B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申请人以担保人吴静提供的其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欢喜新村景秀园13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为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武昌路副4号楼B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不动产单元号:xxx。
二、查封担保人吴静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欢喜新村景秀园13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的产籍,不动产单元号:xxx。
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
在诉讼请求金额178,5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413元,由申请人吉林市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李艳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崔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