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宏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482号 原告:陈,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 被告: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