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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2民初10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
原告***诉被告***、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包滢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