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482号
原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
被告: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亿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丽
审判员王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边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