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誉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3583号 原告:天津市誉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新区宁基花园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誉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东消防”)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誉东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六工程局支付工程款2702069.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六工程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誉东消防与第六工程局签订了一份《防火门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誉东消防分包第六工程局位于宁河区××街道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地块一、六、七包建设防火门工程,范围包括防火门制作、运输、安装;价款为11942994.02元,工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结算额的95%,余款5%为质保金,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后返还给誉东消防。合同签订后,誉东消防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7年11月安置房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截止到2018年2月6日,第六工程局共计支付工程款9040000元。2019年9月23日,誉东消防与第六工程局完成工程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1742069.79元,余款2702069.79元第六工程局至今未向誉东消防支付。誉东消防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誉东消防完成了工程内容,第六工程局应按约付款,第六工程局拖延支付尾款的行为,侵犯了誉东消防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誉东消防诉至人民法院。 第六工程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誉东消防与第六工程局签订的《防火门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3.1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义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誉东消防与第六工程局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地点在本院辖区,即应由本院专属管辖,第六工程局与誉东消防之间的管辖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无效,故第六工程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